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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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災觀光產業經金融機構核給前條紓困貸款者,主管機關按其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年利率百分之三之利息;貸款年利率低於百分之三者,依實際核貸之利率補貼之。
- 2.前項利息補貼期限,週轉金為一年,資本性融資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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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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