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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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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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第 11 條,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的規定,觀光旅館業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提供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並在當事人表示拒絕後立即停止行銷利用其個人資料。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舉行政院全球資訊網發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全文,其中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的原文以及相關解釋。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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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