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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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 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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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第 14 條」,觀光旅館業應針對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採取以下方式:一、檢視個人資料在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中是否正確;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三、對於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觀光旅館業在處理顧客訂房資訊時,發現有錯誤的個人資料,例如錯誤的姓名或聯絡方式,便應及時更正或補充正確的資料,並通知訂房的顧客。若有爭議出現,則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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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