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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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得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之需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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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觀光旅館業得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之需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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