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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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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觀光旅館業針對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宜採取下列環境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審酌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2. 2.於委託他人執行上開行為時,準用第十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內容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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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第 17 條規定:「觀光旅館業針對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