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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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向交通部申請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之核定: 一、觀光遊樂業經交通部觀光署前一年度督導考核競賽評列為優等以上。 二、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經交通部觀光署評定為星級旅館且在效期內。 三、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附屬會展設施可容納人數達一千人以上。 四、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符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觀光發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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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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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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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