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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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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定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觀光遊樂業執照、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與營業範圍相符之土地、建築物清冊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 四、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2. 2.申請人前項第三款所定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列所有權人者,應同時檢具該不動產所有權人約定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申請人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退還),報請交通部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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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名詞
  • 地價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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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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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第 3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定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觀光遊樂業執照、觀光旅館業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