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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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核定失其效力,並由交通部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一、公司或商業依法完成解散、歇業登記或經撤銷、廢止登記。 二、經受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或撤銷、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 三、核定之效期屆滿。 四、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之實施年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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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中的《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了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根據這條法規,如果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原核定將失效,並由交通部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1. 公司或商業依法完成解散、歇業登記或經撤銷、廢止登記。 2. 經受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或撤銷、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 3. 核定之效期屆滿。 4. 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之實施年限屆滿。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觀光旅館違反了相關的法規,並受到了勒令停止營業的處分,則根據此法條,原核定將失效,並由交通部通知稅捐稽徵機關。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五項條文
- 發展觀光條例 第 4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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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