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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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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於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
  2. 2.前項不動產,如係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設定地上權或承租者,以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地上權人或承租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為限。
  3. 3.第一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4. 4.第一項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之核定標準,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5. 5.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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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691107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901031 全文修正)

民間機構經營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之租稅優惠,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1223 修正)

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於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不動產,如係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設定地上權或承租者,以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地上權人或承租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為限。   第一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之核定標準,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

立法理由一、觀光產業向來有「無煙囪工業之稱」,觀光人數愈多、旅客停留觀光場所的時間愈長,可以創造的觀光產值就越高;就經濟效益而言,不僅創造觀光產值,也能增加消費、提振景氣、增加就業機會等,因此觀光對經濟的貢獻不言而喻。   二、有別於營建業花費三、五年申請建照、施工及售出即可獲利了結,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並非以炒房為目的,其設置會展中心、游泳池、咖啡廳等設施設備係為提供完善服務與永續經營,且動輒投入數十億以至數百億元資金,並需持續支付貸款利息、員工薪資、高累進費率的水電費用等成本,往往經過二十年還不一定可以回收成本。近年政府打房未區分營建業與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的產業特性,一概以倍數方式調高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的不動產持有稅賦,如房屋稅、地價稅的徵收,不分是否有產業經濟貢獻一律調升,實已嚴重影響其正常營運發展,更衝擊國際觀光產業業者在臺投資意願。   三、值此全球經濟衰退,各國爭相祭出減稅措施以吸引國外大型投資之際,臺灣不僅極度限縮觀光產業適用租稅優惠的管道,更不斷加重其不動產持有稅負影響其正常營運發展,明顯悖於政府扶植未來支撐臺灣經濟之重要觀光產業朝向品質、價值提升的政策。   四、為能有效吸引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的投資,引導觀光產業升級與永續發展,爰修正本條,使符合政策需要且達一定規模標準的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投資也有適用租稅優惠的機會,俾有效吸引投資,帶動產業升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自治條例名詞
(0691107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1223 修正)

一、觀光產業向來有「無煙囪工業之稱」,觀光人數愈多、旅客停留觀光場所的時間愈長,可以創造的觀光產值就越高;就經濟效益而言,不僅創造觀光產值,也能增加消費、提振景氣、增加就業機會等,因此觀光對經濟的貢獻不言而喻。   二、有別於營建業花費三、五年申請建照、施工及售出即可獲利了結,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並非以炒房為目的,其設置會展中心、游泳池、咖啡廳等設施設備係為提供完善服務與永續經營,且動輒投入數十億以至數百億元資金,並需持續支付貸款利息、員工薪資、高累進費率的水電費用等成本,往往經過二十年還不一定可以回收成本。近年政府打房未區分營建業與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的產業特性,一概以倍數方式調高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的不動產持有稅賦,如房屋稅、地價稅的徵收,不分是否有產業經濟貢獻一律調升,實已嚴重影響其正常營運發展,更衝擊國際觀光產業業者在臺投資意願。   三、值此全球經濟衰退,各國爭相祭出減稅措施以吸引國外大型投資之際,臺灣不僅極度限縮觀光產業適用租稅優惠的管道,更不斷加重其不動產持有稅負影響其正常營運發展,明顯悖於政府扶植未來支撐臺灣經濟之重要觀光產業朝向品質、價值提升的政策。   四、為能有效吸引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的投資,引導觀光產業升級與永續發展,爰修正本條,使符合政策需要且達一定規模標準的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投資也有適用租稅優惠的機會,俾有效吸引投資,帶動產業升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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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49 條規定:「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於營運期間,供其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