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經營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貸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之需要,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48條,民間機構若經營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貸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之需要,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 參考資料:發展觀光條例 相關例子:某民間機構經營觀光旅館業,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依據發展觀光政策,與金融機構達成優惠貸款協議,提供該民間機構所需的貸款支援。
依本條例規定核准發給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民間機構經營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貸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之需要,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依本條例規定核准發給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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