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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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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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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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發展觀光條例 第 3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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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