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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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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基準依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每年旅客人數,規定如下: 一、未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三十至六十元。 二、十萬人次以上未達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六十至一百二十元。 三、五十萬人次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元。
  2. 2.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前項規定基準範圍內,就下列各款規定情形,採行差別費率收費: 一、本國籍與外國籍。 二、不同季節或假日與假日。 三、遊客人數尖峰與非尖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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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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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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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 5 條規定:「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基準依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每年旅客人數,規定如下: 一、未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