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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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基準依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每年旅客人數,規定如下: 一、未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三十至六十元。 二、十萬人次以上未達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六十至一百二十元。 三、五十萬人次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元。
- 2.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前項規定基準範圍內,就下列各款規定情形,採行差別費率收費: 一、本國籍與外國籍。 二、不同季節或假日與非假日。 三、遊客人數尖峰與非尖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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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