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訂定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後,應將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與收取方式辦理公告,並報交通部備查;其調整時,亦同。
- 2.前項備查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
- 3.前條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基準及第一項觀光保育費之費率訂定後,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定期檢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