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 7 條的規定,觀光保育費的收取可以委託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法人、機構或團體代收,代收的程序與手續費則需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代收機構約定。 以上規定強調了觀光保育費的收取方式,並且提到了代收的程序與手續費需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代收機構約定。這樣的規定可以幫助管理機構與代收機構在收取觀光保育費時能夠有明確的合作方式和相關細則。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觀光保育費的有效收取和管理,在維護觀光地區和風景特定區的同時,也有助於保障受益人的權益。
- 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