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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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保育費收取後,應限定專款專用於所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之範圍,並專用於下列各款使用項目之一: 一、永續經營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 二、宣導觀光保育觀念。 三、辦理觀光保育教育解說或管理人員相關訓練。 四、調查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等資源工作。 五、其他有助於推動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之保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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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我所了解的資料來看,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8條明確規定了觀光保育費的使用項目,包括永續經營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宣導觀光保育觀念、辦理觀光保育教育解說或管理人員相關訓練、調查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等資源工作,以及其他有助於推動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之保育工作者。這些項目的具體規定可以參考相關的觀光保育法規,以及各相關機關公告的相關文件。因此,我認為這些使用項目的具體實施應受到相關法規的指導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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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