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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觀光保育費收取後,應限定專款專用於所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之範圍,並專用於下列各款使用項目之一: 一、永續經營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 二、宣導觀光保育觀念。 三、辦理觀光保育教育解說或管理人員相關訓練。 四、調查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等資源工作。 五、其他有助於推動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之保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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