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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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舉違反本條例案件(以下簡稱檢舉案件),經受理檢舉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依本辦法給予檢舉獎勵。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就檢舉及獎勵另定規定者,從其規定。
- 2.就檢舉案件負有查察權責之機關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3.本辦法所稱受理檢舉機關,指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所定之裁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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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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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鍰名詞
- 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條文
-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法規
- 裁罰名詞
- 發展觀光條例 第 55-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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