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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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並已收繳完成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
- 2.受通知之檢舉人應備通知函、國民身分證及其他證明身分文件、本人銀行存摺影本,親自至受理檢舉機關或以通訊方式辦理。其經受理檢舉機關查驗無誤後,將該筆獎金匯入檢舉人指定之帳戶。
- 3.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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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