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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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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並已收繳完成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
  2. 2.受通知之檢舉人應備通知函、國民身分證及其他證明身分文件、本人銀行存摺影本,親自至受理檢舉機關或以通訊方式辦理。其經受理檢舉機關查驗無誤後,將該筆獎金匯入檢舉人指定之帳戶。
  3. 3.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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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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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罰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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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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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並已收繳完成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受通知之檢舉人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