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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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第8條的規定,如果核發檢舉獎金之行政處分經廢止或撤銷,係因非可歸責於檢舉人之事由所致者,得不予追回已發給之獎金。依據法條的解釋,此規定意在保障檢舉人於行政處分被取消時之獎金權益,且無需追回已發放之獎金。 參考資料: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第8條官方法規文件。
- 核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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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