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業者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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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業者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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