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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5

  1. 1.業者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依其特定目的及必要性,界定類別或範圍並應遵守: 一、定期清查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二、確認保有之個人資料所應遵循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現況。
  2. 2.前項清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一、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 二、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而無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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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業者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依其特定目的及必要性,界定類別或範圍並應遵守: 一、定期清查保有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