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之屬性,分別訂定下列管理程序: 一、檢視及確認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及其特定目的。 二、檢視蒐集、處理及利用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 三、雖非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如有特別管理之需要,仍得比照或訂定特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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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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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