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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達八千筆,且具對外電子商務服務系統者,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2.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3. 第一項所稱電子商務,係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業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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