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1.12
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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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觀光旅館業。 二、旅館業。 三、民宿。 四、旅行業。 五、觀光遊樂業。
-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 非公務機關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達八千筆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 依前項規定應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其於本辦法施行後,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始達八千筆者,應自保有筆數達八千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之。
- 非公務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完成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後,所保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減少,連續二年期間所保有之筆數未達八千筆者,得停止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但嗣後保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達八千筆時,應於保有筆數達八千筆之日起三十日內,恢復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全部之執行。
- 前三項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以非公務機關累計所保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為計算基準;其未達八千筆之事實,應由非公務機關證明之。
- 非公務機關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非公務機關依前條規定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視其組織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適當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必要時,第二款各目事項得整併之:
一、非公務機關之組織規模及特性。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
(九)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消費者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降低、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 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事故發生後研議其矯正預防措施之機制。
- 前項第一款通知當事人之內容應包含個人資料外洩之事實、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 非公務機關遇有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事故,將危及其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者,應於知悉事故後七十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通報其主管機關。如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非公務機關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 無法於時限內通報或無法於當次提供前項所述事項之全部資訊者,應檢附延遲理由或分階段提供。
- 主管機關得知或接獲第三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督導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非公務機關之相關機制改善情形。
非公務機關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時,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有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五、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非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業務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增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
非公務機關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全文共 2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1.1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