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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1

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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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