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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配置相當人員及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2.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核定
  3.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應定期就執行任務情形向非公務機關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書面報告。
  4. 非公務機關應將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留存營業所在地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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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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