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
- 1.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觀光旅館業。 二、旅館業。 三、民宿。 四、旅行業。 五、觀光遊樂業。
- 2.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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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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