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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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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
非
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觀光旅館業。 二、旅館業。 三、民宿。 四、旅行業。 五、觀光遊樂業。
本辦法所稱
消費者
,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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