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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8

  1. 1.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組織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2. 2.前項檢查結果應向代表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3. 3.非公務機關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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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衡酌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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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組織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