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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33 條(因維修需要而使用、進入他人土地......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維修路線場、站或搶救災害,得適用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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