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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35 條(營運情況之報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2.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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