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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35營運情況之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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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1

(0770614 制定)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

立法理由一、為使各級主管機關明瞭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狀況,參照鐵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將營運狀況、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等,定期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監督。   二、為促進大眾捷運系統之正常營運與健全發展,爰參照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如辦理有缺失者,並應督促其改正。

(0770614 制定)

一、為使各級主管機關明瞭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狀況,參照鐵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將營運狀況、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等,定期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監督。   二、為促進大眾捷運系統之正常營運與健全發展,爰參照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如辦理有缺失者,並應督促其改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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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法第 35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眾捷運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