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設備不適當時,應通知其限期改正。
根據大眾捷運法第 36 條,有關大眾捷運系統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設備不適當時,應通知其限期改正。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利派員檢查大眾捷運系統的必要設備,並要求設備不適當的部分進行改正。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大眾捷運系統的運輸設備符合安全與品質標準,以保障乘客的利益。 參考法條:大眾捷運法 第 36 條 範例:根據大眾捷運法第 36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派員檢查大眾捷運系統的必要設備。如果設備被發現不適當,主管機關有權利通知相關單位限期改正。這項法條的落實可以幫助確保大眾捷運系統的運輸設備符合安全標準。
大眾捷運系統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設備不適當時,應通知其限期改正。
立法理由大眾捷運系統運輸上必要之設備,與民眾生命、財產之維護息息相關,且關係系統之運作,參照鐵路法第三十六條,明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如認為不適當時,應通知其限期改正。
大眾捷運系統運輸上必要之設備,與民眾生命、財產之維護息息相關,且關係系統之運作,參照鐵路法第三十六條,明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如認為不適當時,應通知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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