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立法理由附屬事業之經營有助於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爰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附屬事業之經營有助於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爰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