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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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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2.前項事故之發生,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3. 3.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大眾捷運法第46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大眾捷運法第46條第1項,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若因行車及其他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表示當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的運營活動導致以上情況發生時,必須負起相應的賠償責任。 舉例:若大眾捷運系統的列車因人為因素造成事故,造成乘客死亡或受傷,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負起賠償責任。 2. 根據大眾捷運法第46條第2項,如果事故並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的過失造成,對於非旅客的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這表示即使事故發生時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的過失,仍需要提供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予非旅客的被害人。 舉例:如果捷運系統發生一宗意外事件,導致站台附近的非旅客受傷,雖然非旅客的受傷並非系統營運機構的過失,但依然需提供卹金或醫療補助費。 3. 最後,大眾捷運法第46條第3項規定了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有關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的發給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總結:根據大眾捷運法第46條的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因其行車及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旅客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在未造成的情況下,仍需提供卹金或醫療補助費給予被害人。這些責任的執行方式和標準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0770614 制定)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大眾捷運系統擔負都市大眾運輸任務,與民眾安全息息相關,為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明定大眾捷運系統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營運機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原本並不負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但為使被害人亦能獲得補償,加重營運機構之責任,對該被害人之死亡或傷害,亦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三、至卹金及醫療補助費如何發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資準據。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名詞
  • 故意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770614 制定)

一、大眾捷運系統擔負都市大眾運輸任務,與民眾安全息息相關,為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明定大眾捷運系統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營運機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原本並不負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但為使被害人亦能獲得補償,加重營運機構之責任,對該被害人之死亡或傷害,亦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三、至卹金及醫療補助費如何發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資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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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法第 46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眾捷運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