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大眾捷運法第46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大眾捷運法第46條第1項,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若因行車及其他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表示當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的運營活動導致以上情況發生時,必須負起相應的賠償責任。 舉例:若大眾捷運系統的列車因人為因素造成事故,造成乘客死亡或受傷,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負起賠償責任。 2. 根據大眾捷運法第46條第2項,如果事故並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的過失造成,對於非旅客的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這表示即使事故發生時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的過失,仍需要提供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予非旅客的被害人。 舉例:如果捷運系統發生一宗意外事件,導致站台附近的非旅客受傷,雖然非旅客的受傷並非系統營運機構的過失,但依然需提供卹金或醫療補助費。 3. 最後,大眾捷運法第46條第3項規定了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有關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的發給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總結:根據大眾捷運法第46條的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因其行車及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旅客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在未造成的情況下,仍需提供卹金或醫療補助費給予被害人。這些責任的執行方式和標準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大眾捷運系統擔負都市大眾運輸任務,與民眾安全息息相關,為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明定大眾捷運系統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營運機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原本並不負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但為使被害人亦能獲得補償,加重營運機構之責任,對該被害人之死亡或傷害,亦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三、至卹金及醫療補助費如何發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資準據。
一、大眾捷運系統擔負都市大眾運輸任務,與民眾安全息息相關,為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明定大眾捷運系統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營運機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原本並不負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但為使被害人亦能獲得補償,加重營運機構之責任,對該被害人之死亡或傷害,亦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三、至卹金及醫療補助費如何發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資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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