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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