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條所定禁建、限建範圍之劃定、公告、變更、禁建範圍之禁止行為、拆除補償程序、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管制規範、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建造、工程設施構築、廣告物設置或工程行為施作之申請、審核、施工管理、捷運沿線施工安全管制、通知停工及捷運設施損害回復原狀或賠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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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條所定禁建、限建範圍之劃定、公告、變更、禁建範圍之禁止行為、拆除補償程序、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管制規範、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建造、工程設施構築、廣告物設置或工程行為施作之申請、審核、施工管理、通知停工及捷運設施損害回復原狀或賠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移列,並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授權明確原則,爰酌作文字修正後增列之。
前三條所定禁建、限建範圍之劃定、公告、變更、禁建範圍之禁止行為、拆除補償程序、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管制規範、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建造、工程設施構築、廣告物設置或工程行為施作之申請、審核、施工管理、捷運沿線施工安全管制、通知停工及捷運設施損害回復原狀或賠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移列,並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授權明確原則,爰酌作文字修正後增列之。
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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