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甄審委員會就前二條規定事項,從申請人之財力、計畫投入資金、計畫完成之大眾捷運系統之運輸能量、運輸品質、運費、工程技術、財務計畫可行性、附屬事業經營計畫及要求政府投資或補助等事項甄審之。 前項甄審事宜,地方主管機關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甄審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甄審委員會就前二條規定事項,從申請人之財力、計畫投入資金、計畫完成之大眾捷運系統之運輸能量、運輸品質、運費、工程技術、財務計畫可行性、附屬事業經營計畫及要求政府投資或補助等事項甄審之。 前項甄審事宜,地方主管機關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甄審委員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