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得視捷運建設計畫之需要,採分階段方式甄選。 民間機構申請依第四條規定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其計畫書經甄審委員會評定為最優案件,報經行政院核定者,自接獲通知准予投資日起,取得投資人資格。但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認為最優案件之計畫書內容尚不盡理想者,得不報請核定。
主管機關得視捷運建設計畫之需要,採分階段方式甄選。 民間機構申請依第四條規定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其計畫書經甄審委員會評定為最優案件,報經行政院核定者,自接獲通知准予投資日起,取得投資人資格。但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認為最優案件之計畫書內容尚不盡理想者,得不報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