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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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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投資人資格者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最低實收資本額五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並繳交履約保證金,並與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簽約手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手續者,喪失投資人資格,已繳付之簽約保證金,不得請求返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履約保證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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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13 條規定:「取得投資人資格者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最低實收資本額五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