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取得投資人資格者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最低實收資本額五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並繳交履約保證金,並與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簽約手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手續者,喪失投資人資格,已繳付之簽約保證金,不得請求返還。
取得投資人資格者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最低實收資本額五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並繳交履約保證金,並與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簽約手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手續者,喪失投資人資格,已繳付之簽約保證金,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