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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取得投資人資格者應於簽約後六個月內籌辦完成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如期籌辦完成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逾期未提出或依限補正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解除契約廢止其投資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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