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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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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應於前條所定籌辦期間完成下列籌辦工作: 一、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之取得計畫,和預計取得之期限。 二、覓妥承攬興建工作之土木建築工程建設機構。 三、覓妥承攬或買賣機電系統車輛、設施之供應商。 四、預計開工日期、施工期間及竣工日期。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工程或系統中之車輛、設施由投資人自行興建或供應者,應提出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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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15 條規定:「投資人應於前條所定籌辦期間完成下列籌辦工作: 一、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之取得計畫,和預計取得之期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