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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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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依前二條規定籌辦完成,向主管機關為籌辦完成通知後,應依通知中所載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主管機關發現投資人之籌辦完成通知之記載不實者,得命其停止施工,並按籌辦未完成之規定辦理。 投資人開始施工後,應按投資人在投資計畫書中記載之流程、進度及內容確實掌握施工進度、品質,主管機關得按投資計畫書為必要之監督。 投資人為完成第四條所定之投資案,擬修改計畫書內所載之項目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申請修改之事項不足以影響甄審結果者,得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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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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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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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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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16 條規定:「投資人依前二條規定籌辦完成,向主管機關為籌辦完成通知後,應依通知中所載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