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為完成投資計畫而就土木建築工程、車輛、監控或其他與機電系統有關之設備與其他事業簽訂契約時,應將交易相對人有關資料及契約書送主管機關備查。超過一定金額之貨物或勞務之購買或委託,亦同。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之數額未記載於投資合約書中者,由主管機關事先以書面通知投資人。 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所稱之交易相對人之承辦能力或對於交易內容之妥當性有疑義時,應作成稽察報告促請投資人注意,其顯有涉及利益輸送,危及財務健全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投資人將主管機關暫估之利益輸送金額提存,待主管機關調查清楚後,依調查結果辦理。
對於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17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投資人在完成投資計畫時,如果跟土木建築工程、車輛、監控或其他機電系統相關的設備或其他事業簽訂契約,應該將交易相對人的相關資料和契約書送交主管機關備查。而對於超過一定金額的貨物或勞務的購買或委託,也需要遵守同樣的規定。 而這個一定金額的數額如果沒有在投資合約書中記載的話,主管機關會事先以書面通知投資人。 另外,主管機關對於交易相對人的承辦能力或交易內容的妥當性有疑義時,會作成稽察報告促請投資人注意。如果發現有可能涉及利益輸送,並且可能危及財務健全,主管機關可以命令投資人將主管機關暫估的利益輸送金額提存,待調查清楚後再依照調查結果辦理。 參考資料: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17 條 範例:如果投資人在進行大型設備採購時,未將交易相對人的相關資料和契約書送交主管機關備查,或者未遵守一定金額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法規針對此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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