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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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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增進民間機構對於投資案之瞭解,得在辦理過程中邀請民間機構參與路線會勘、地質勘測及與規劃、興建及營運之有關事項共同研討或辦理,並對民間機構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有關地質或其他工程技術條件對於工程影響之研判屬於民間機構之事務,主管機關就此所提供之資料或協助僅供參考,不負擔保或其他法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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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增進民間機構對於投資案之瞭解,得在辦理過程中邀請民間機構參與路線會勘、地質勘測及與規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