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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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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投資捷運建設計畫時,應具備下列資之一: 一、申請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二、申請時尚未完成公司登記,而能提出高於前款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之存款證明書,或其他經會計師簽證價值超過前款最低實收資本額之資產證明,且其存款人或資產所有人同意在本投資案甄審期間及在甄審入選後未拋棄投資資格前均不得動用。 三、申請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十億元,就其差額按前款規定辦理。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得由主管機關視申請興建路線之規模、型態、長度等實際需要予以提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民間投資興建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8 條,申請人申請投資捷運建設計畫時,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二、申請時尚未完成公司登記,而能提出高於前款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之存款證明書,或其他經會計師簽證價值超過前款最低實收資本額之資產證明,且其存款人或資產所有人同意在本投資案甄審期間及在甄審入選後未拋棄投資資格前均不得動用。 三、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但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十億元,就其差額按前款規定辦理。 根據民間投資興建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申請人需要有適當的資本額來進行捷運建設計畫的申請。這意味著他們需要在申請時具備符合法規的資本額。根據參考資料中提供的實際案例,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不足新台幣伍拾億元的公司被退回,符合法律規定不得受理之處分。这与民間投資興建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8 條所規定的資本額要求有關。

  • 公司法法規
  • 設立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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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投資捷運建設計畫時,應具備下列資之一: 一、申請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