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申請投資捷運建設計畫時,應具備下列資之一: 一、申請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二、申請時尚未完成公司登記,而能提出高於前款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之存款證明書,或其他經會計師簽證價值超過前款最低實收資本額之資產證明,且其存款人或資產所有人同意在本投資案甄審期間及在甄審入選後未拋棄投資資格前均不得動用。 三、申請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十億元,就其差額按前款規定辦理。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得由主管機關視申請興建路線之規模、型態、長度等實際需要予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