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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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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 一、車站月台。 二、車門進出口。 三、電梯、電扶梯。 四、電氣及供電設備。 五、緊急逃生設施。 六、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公眾通行之處所。 七、危險之處所。 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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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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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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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 一、車站月台。 二、車門進出口。 三、電梯、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