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 一、車站月台。 二、車門進出口。 三、電梯、電扶梯。 四、電氣及供電設備。 五、緊急逃生設施。 六、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七、危險之處所。 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 一、車站月台。 二、車門進出口。 三、電梯、電扶梯。 四、電氣及供電設備。 五、緊急逃生設施。 六、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七、危險之處所。 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