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維護
>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善加維護運輸上之必要設備,其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 二、號誌。 三、供電系統。 四、通信。 五、電梯、電扶梯。 六、收費系統。 七、環境控制系統。 八、路線軌道。 九、緊急逃生設施。 十、消防設施。 十一、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設備。
前項必要設備,營運機構應每年訂定維護計畫實施,並保存維護紀錄資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經營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維護 §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安全 §1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檢查 §1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18-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