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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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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所稱重大行車事故,指營運時段發生下列情事: 一、正線衝撞事故:於正線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或撞觸。 二、正線出軌事故:於正線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 三、正線火災事故:列車或車輛於正線發生火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正線,指列車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經常使用之路線。
  3. 3.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火災,指因燃燒致生延燒而須即刻滅火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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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 13-1 條規定:「前條所稱重大行車事故,指營運時段發生下列情事: 一、正線衝撞事故:於正線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