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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所稱重大行車事故,指營運時段發生下列情事: 一、正線衝撞事故:於正線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或撞觸。 二、正線出軌事故:於正線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 三、正線火災事故:列車或車輛於正線發生火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正線,指列車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經常使用之路線。
  3.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火災,指因燃燒致生延燒而須即刻滅火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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