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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並記錄之。
  2. 前項檢查之實施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必要時得要求營運機構行車人員至指定檢查機構接受臨時檢查,被指定接受檢查之行車人員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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