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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1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時,除需採取緊急救難措施,迅速恢通車外,並應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運轉結果,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向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彙報。
  2.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及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行車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或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日期,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未能確認之事項如有正當理由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3.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4. 有關行車事故報告書及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之內容、格式及填寫說明,由地方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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