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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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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時,除需採取緊急救難措施,迅速恢通車外,並應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運轉結果,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向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彙報。
  2. 2.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及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行車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或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日期,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未能確認之事項如有正當理由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3. 3.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4. 4.有關行車事故報告書及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之內容、格式及填寫說明,由地方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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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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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 13-4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時,除需採取緊急救難措施,迅速恢復通車外,並應依其所致傷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 1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