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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眾捷運系統之檢查分為定期及臨時檢查二種,由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執行之。
  2.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主管機關所發之檢查證,其樣式由主管機關訂定製發,並將樣本發給營運機構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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