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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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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定期檢查每年一次,其檢查事項如左: 一、組織狀況。 二、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 三、財務狀況。 四、車輛維護保養情形。 五、路線維護保養情形。 六、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七、其他有關事項。
  2. 2.臨時檢查得視需要,就前項各款之一部或全部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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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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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定期檢查每年一次,其檢查事項如左: 一、組織狀況。 二、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 三、財務狀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