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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定期檢查每年一次,其檢查事項如左: 一、組織狀況。 二、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 三、財務狀況。 四、車輛維護保養情形。 五、路線維護保養情形。 六、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七、其他有關事項。
  2. 臨時檢查得視需要,就前項各款之一部或全部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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