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所轄大眾捷運系統橋梁之檢測及維修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定期辦理評鑑並訂定評鑑實施要點,載明評鑑對象、辦理方式、評鑑項目、計分方式、作業時程、相關書表等事項,公告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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